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0363號
TPDV,96,訴,10363,200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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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0363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
       人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艾森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
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艾森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森公司
)於民國94年6 月28日,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借得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6
月29日起至97年6 月29日止,利息按年息9%計算,自借款日
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36期,按期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本
息,如未按期攤還,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 個月之部分,
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並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詎被告艾森公司自96年8 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
依上開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668,470 元未
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 項所示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一般放 款全部查詢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 開證物,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668,470 元,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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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森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