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154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UNENGSIH)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丙○○(UNENGSIH)發本票裁 定,惟因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 十二月十九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其居留證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地於我國境內 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未依上開裁定意旨補正,其聲請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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