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80051號
TPDV,96,票,80051,2008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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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0051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立群通運有限公司、甲○○、亞煜國際
開發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月八日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貳仟 元整,付款地在台北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五.八六○三計 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民國九十六年十 一月十二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 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按記名本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 ,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 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本票記載受款人為日盛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聲請人,且該本票並無由受款 人背書交付聲請人,難認聲請人已取得票據權利,據以聲請 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自不能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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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群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