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四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錫銘
相 對 人 樹之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六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觀諸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六號裁定准予假處分, 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 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廖怡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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