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50號
TPDV,96,建,50,200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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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建字第50號
原   告 維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則奘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   告 三州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柒仟伍佰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承攬基隆市文32暖暖國小分校校舍新建工程之水電及 游泳池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被告就其中有關水電工程 部分轉由訴外人炫誠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炫誠公司)承包 ,游泳池部分則轉由原告承包,總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 )1,200萬元。系爭工程業已完工,被告已向基隆市政府 領取承攬報酬,原告負責之工程已依約完成,惟被告尚欠 工程款2,257,500元迄未給付。爰依工程合約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就被告抗辯之陳述:
被告主張原告就炫誠公司所承攬被告之水電工程負連帶保 證責任,因炫誠公司違約停工,被告另行僱工完成炫誠公 司所剩工程,扣除炫誠公司未領取之工程款,額外支付3, 782,197元,造成被告損害,依約原告應付連帶保證賠償 責任,並以此數額主張抵銷云云。惟:
⑴原告不願擔任炫誠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被告收受原告所寄 送之存證信函暨新任保證人之保證書後,並無異議,並繼 續系爭工程合約。被告以原告及炫誠公司違約為由,以存 證信函為終止系爭工程合約之意思表示,嗣經兩造協商,



同意由原告繼續施工,原告對炫誠公司有無保證責任,留 待嗣後釐清,故原告並無連帶保證責任。又依公司法第16 條第1項及原告公司章程,原告亦不得擔任保證人。 ⑵被告於工程合約期間未按時發放工程款、工地工期一直展 延致設備廠商無法進場施工、追加工程無法達成合意、技 師簽證手續無法完成,致炫誠公司不願繼續施工,炫誠公 司就系爭工程之施工自無違約。
⑶就追加工程部分,被告所提出之發票、單據及合約與本案 無關,原告亦否認其形式上真正。
三、被告於前言詞辯論期日辯稱:
(一)原告就系爭工程中有關水電工程之契約履約責任,為炫誠 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被告承攬系爭工程,並與原告及炫誠 公司於94年4月19日簽訂系爭工程合約,約定將其中水電 及游泳池工程委由原告及炫誠公司承攬。原告並簽訂廠商 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書(下稱系爭保證書),同意就炫誠 公司與被告間系爭工程合約負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 於炫誠公司有不履行契約或履行契約有不符之情事,被告 得依系爭保證書向原告求償及要求履約,期間自系爭保證 書簽發日起至炫誠公司履約完竣日止。被告發函表示不同 意原告更換連帶保證廠商。原告無法定及約定解除事由, 解除保證責任並非合法。被告向來要求原告及炫誠公司仍 負連帶保證賠償責任,被告收受原告所寄存證信函後保持 沈默,僅為單純沈默,而非默示同意。原告以炫誠公司違 約為由,拒簽協議書,則原告自認仍為炫誠公司之連帶保 證人。
(二)如果原告之保證責任仍存在,被告得否對原告主張抵銷? ⑴原告主張被告有先為給付義務,應舉證以實其說。被告因 炫誠公司於95年1月後違約停工,當時炫誠公司已向被告 請領工程款共4,858,114元。經被告催告其復工未獲置理 ,被告於95年1月26日終止系爭工程合約,致另僱工施作 所支出費用,受有損害,依廠商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書第 2條約定,得向原告請求,清償期已屆至。
⑵炫誠公司以被告未完成撥款程序及追加金額為由逕行停工 。惟被告係因炫誠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未依約支付下包商工 程款,經其下包商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下稱暐琦公司 )發函函請被告協助並監督付款,並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 ,經鈞院以北院錦95執全字第3050號執行命令禁止炫誠公 司向被告收取系爭工程之水電工程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 被告亦不得對炫誠公司清償。炫誠公司以000000-0號備忘 錄陳明其已與訴外人即被告系爭工程承辦人范哲豪協商付



款方式云云,惟被告與炫誠公司已於95年1月18日召開會 議取得結論,雙方事後未再協商付款方式。
(三)如被告得主張抵銷,被告之主動債權為若干? 被告因炫誠公司違約而另尋廠商施工,因而額外支出之費 用,共3,782,197元:
大仁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大仁工程公司)部分:大仁工 程公司施工所得工程款為79,000元,加上被告自行備料 折讓予大仁工程公司11,000元,共計90,000元。 ②雷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雷神工程公司)部分:被 告支付雷神工程公司工程款共計2,036,465元,雷神工 程公司函覆鈞院金額則為2,090,330元。 ③云晟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云晟消防公司)部分 :被告支付云晟消防公司工程款共計488,882元,云晟 公司函覆鈞院金額則為440,037元。
大千水電行部分:被告支付1,593,035元。 ⑤壹園電機有限公司(下稱壹園電機公司)部分:被告支 付57,960元。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電器公司)部分:被 告支付500,828元。
哲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哲麟公司)部分:被告支付26 0,498元。
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經濟實業公司)部分:被 告支付61,950元。
精美工程行部分:被告支付892,040元。 ⑩朝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朝立公司)部分:被告支付29 2,425元。
台灣大喜污水處理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喜公司)部分 :依台灣大喜公司大喜法字第960706號函所示,被告支 出675,806元。
金太祥機電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金太祥公司)部分:依 金太祥公司金(96)字第0720號函函覆鈞院所示,被告 已支付52,920元。
錢裕水電材料行部分:被告已支付9,637元及67,325 元 ,共計76,962元。
上開被告額外支出費用共6,274,083元,而炫誠公司就後 續工程得請領2,491,886元,則被告受有損害共3,782,197 元,原告於此金額範圍內與炫誠公司對被告負連帶賠償責 任。
(四)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實:
(一)被告承攬基隆市文32暖暖國小分校校舍新建工程之水電及 游泳池工程,被告就其中有關水電工程部分轉由炫誠公司 承包,游泳池部分則轉由原告承包。
(二)原告負責之工程已依約完成,惟被告尚欠工程款2,257,50 0元迄未給付。
(三)原告簽訂系爭保證書,同意就炫誠公司與被告間系爭工程 合約負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於炫誠公司有不履行契 約或履行契約有不符之情事,被告得依系爭保證書向原告 求償及要求履約,期間自系爭保證書簽發日起至炫誠公司 履約完竣日止。
(四)原告嗣後發函被告表示不願擔任炫誠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五、原告主張其就炫誠公司對被告之保證責任已不存在,被告積 欠其工程款未付,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被告對積 欠原告工程款一節固不爭執,然以前開情詞置辯。按「公司 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 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 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此為公司法第16條第1 項所明定。公司固為社團組織,並以營利為目的,然為穩定 公司財務,並保障股東之基本權利以杜絕公司負責人用公司 名義為他人作保而生之流弊,除非該公司章程已明定得以保 證為業務,且足以使交易第三人有所了解之情況外,否則該 項負責人所為之保證,即不能認為係公司之行為,對於公司 自不發生效力。從而,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 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票據之保證、納稅之保證人及民法上 之保證人。又依司法院大法院會議釋字第59號解釋:「公司 負責人如違反該條規定,以公司名義為人保證,既不能認為 公司之行為,對於公司自不發生效力」。查,本件原告就系 爭工程中有關水電工程之契約履約責任部分,簽立系爭保證 書,同意為炫誠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一節,固有卷附連帶保證 書影本(本院卷第13頁)為證。然查,依原告所提出而為被 告所不爭執之原告公司章程影本(本院卷第282頁至第283頁 ),並無原告得為保證之規定。則原告法定代理人以原告名 義所為保證之行為,對原告不發生效力。則被告自不得據該 保證書,主張原告應就炫誠公司有關系爭工程水電工程部分 之契約履約責任負連帶保證責任,而對原告主張抵銷。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 25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2月13日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代替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



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 告。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九、綜上所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 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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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喜污水處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云晟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太祥機電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州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雷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炫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朝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仁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園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哲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