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6年度,138號
TPDV,96,勞訴,138,2008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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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138 號請求給
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叁佰肆拾柒萬肆仟肆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台幣伍萬叁仟壹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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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