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138 號請求給
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叁佰肆拾柒萬肆仟肆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台幣伍萬叁仟壹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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