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二八七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銘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桐
即 債務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月字第九八九0號假扣押裁定就債務人甲○○部分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年度裁全月字第九八九0號假扣押裁定准 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甲○○部分撤銷假扣押裁定 ,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朱嘉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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