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更一字,96年度,2號
TPDV,96,保險更一,2,200801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保險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朝棟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淑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雅筠律師
被   告 乙○○○ ○○○○
            ION
            AI,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貳佰捌拾叁萬柒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壹萬叁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緣訴外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蘇黎世公司」)承保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稱「日月光公司」)、台灣福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稱「台灣福雷公司」)及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中 壢分公司之商業火災保險,總承保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 63,956,454,792元。本件商業火災保險由蘇黎世產物與其他 八家保險公司共同承保,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為 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兆豐公司」)承保其 中5%之責任。依台灣保險市場之實務作業方式,兆豐產物將 其承保責任之一半(即總承保比例之2.5%)委由原告對內共 保,以分散其風險及責任。嗣原告向被告之代理人和諧保險 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Cosmos Services(Taiwan)Co.,Ltd )以下稱「和諧公司」)發出再保臨分要約文件(Fire Facultative R/I Offer Slip),經和諧公司於民國(以下 同)94年4月20日簽回再保臨分要約文件,同意由被告接受 總承保比例之1%。因日月光公司及台灣福雷公司位於中壢廠 之廠房於94年5月1日發生火災,造成中壢廠廠房及其內部之



機器設備及貨物受有損害。經保險公證人理算後確認火災原 因及計算損失金額後,日月光公司及台灣福雷公司同意接受 最終理算金額8,068,000,000元,兆豐公司依約定應負擔其 中5%(即403,400,000元)。原告依與兆豐公司間對內共保 之約定,就原告應負擔2.5%之部份,原告業已給付201,700, 000元及相關公證費、律師費及其他費用與兆豐產物。被告 既已於94年4月20日於原告所發出之再保臨分要約文件上簽 署,同意接受總承保比例1%之再保險責任,被告等自應按其 各自應負擔之比例給付再保險金與原告。而原告除應負擔 201,700,000元之保險理賠金額外,尚負擔公證費、律師費 及其他費用5,394,903元;共計207,094,903元。被告依其再 保險總承保之比例(1%)即應給付與原告之再保險金額及相 關費用總額為82,837,962元。而原告於本件保險事故發生後 ,旋即積極與被告之代理人和諧公司聯繫,並提供相關資料 ,俾其辦理相關理賠事宜。詎和諧公司及被告均多所推辭, 拒絕依約給付再保險金。經多次催告未果,原告不已,僅得 提起本件訴訟。爰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利息。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貳佰捌拾叁 萬柒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蘇黎世公司 商業火災保險單、原告同意對內共保之文件、再保臨分要約 文件、保險理賠金同意書(均影本)各乙份,兆豐公司請求 給付費用之文件(影本)共六份為證。被告業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 事訴訟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視原告前 開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新台幣捌仟貳佰捌拾叁萬柒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6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1/1頁


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福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