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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6302號
TPDV,96,促,46302,2008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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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63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優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影科技數位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佳影科技數位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因聲請人未繳裁判費,並欠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地址,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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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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