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977號原 告 黎明清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律師被 告 觀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即觀天下社區管 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季聲震訴訟代理人 乙○○ 黃永琛律師上列一人複 代理人 劉桂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用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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