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公用電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3977號
TPDV,93,訴,3977,2008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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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977號
原   告  黎明清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律師
被   告  觀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觀天下社區管
       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季聲震
訴訟代理人  乙○○
       黃永琛律師
上列一人
複 代理人  劉桂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用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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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