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667號
TCDV,106,司促,15667,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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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66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陳木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零貳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木盛於民國92年04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
     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
     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
     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
     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
     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32,024元(含本金
     89 ,344元、利息242,680元)及其中89,344元自民國
     106年05月0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
     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
     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
     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
     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566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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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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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木盛  │民國106年05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89344 │     │月07日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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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