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3282號
TPDM,96,易,3282,2008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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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蒸汽工房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
字第1899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乙○分別係被告蒸汽工房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蒸汽公司)負責人及副總經理,二人均明知 「大金剛」、「人體壽司」等手機遊戲,係華電數位科技有 限公司(下稱華電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 未經華電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 共同基於侵害前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6年3 月 底起,擅自重製前開著作,並以電腦設備連上網際網路,將 前開著作登載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下 稱中華電信公司)之手機玩意遊戲館網站(http://wanyi. hiair.hinet.net),提供不特定人,以每次新臺幣70元之 代價,下載前開著作至手機使用,而侵害華電公司之著作財 產權。因認甲○○乙○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 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 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並認被告蒸汽公司因 其代表人甲○○、副總經理乙○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 第2 項、第92條之罪嫌,而認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 ,對被告蒸汽公司科以同法第91條第2 項、第92條之罰金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華電公司告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 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2 項、第92條之罪, 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江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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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蒸汽工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