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8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沙 洪律師
選任辯護人 莊柏林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沙 洪律師
被 告 乙○○○
義務辯護人 施習盛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黃文祥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簡維能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美華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憲昌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德讓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莊瑞雄律師
被 告 陳縢堉
選任辯護人 姜明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1年度偵字第12079號)及追加起訴(96年度蒞追字第1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戊○○、辛○○、丁○○、乙○○○、丙○○、己 ○○、甲○○、庚○○、陳縢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吳麗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