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鍾鳳珠即盈豐水電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1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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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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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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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宬樂器有限公司 │台中縣太平農會新光│96年6月30日 │13,251元 │FA0000000 │ │
│ │ │分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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