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鼎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林伯儒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1,681,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2,87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