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68號
TCDV,97,補,68,200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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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荃一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業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12,
9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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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荃一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