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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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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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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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凃榆政律師
被 告 儷苑衛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儷苑衛浴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715,518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37,8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82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民 事 第 二 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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