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先進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60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4,6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8,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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