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66號
TCDV,97,補,166,200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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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光三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2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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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