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55號
TCDV,97,補,155,200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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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乙○○
      丙○○
上列原告乙○○丙○○與被告甲○○、通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12,226,6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9,6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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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