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乙○○
丙○○
上列原告乙○○、丙○○與被告甲○○、通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12,226,6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9,6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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