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張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甲○○
共同送達地:台中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87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8,8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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