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51號
TCDV,97,補,151,200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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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張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甲○○
      共同送達地:台中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87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8,8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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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張助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