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啟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縣政府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27,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3,1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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