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36號
TCDV,97,補,136,200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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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啟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縣政府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27,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3,1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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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