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相對人聯隆新益實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聯隆新益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 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聯隆新益實業有限公司(設台 中市西屯區○○○路○段97號13樓之2)之清算人,因該公司 以債權收取方式清償對外之債務而尚未清算完成,致其未能 依法如期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18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 前開規定及說明均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7月2日止完 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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