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94號
TCDV,97,繼,94,200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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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94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張欽銓、張洪梅桂已收受聲明人寄發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
  函之回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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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