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77號
TCDV,97,繼,77,200801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77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甲○○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向被繼承人配偶羅秋蓮及第一順位繼承人謝淑如為拋棄繼
  承通知之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聲明人之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