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77號聲 明 人即 繼承人 甲○○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已向被繼承人配偶羅秋蓮及第一順位繼承人謝淑如為拋棄繼 承通知之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二、聲明人之印鑑證明。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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