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227號
TCDV,97,繼,227,200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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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廖勝順
即 繼承人 丙○○
      乙○○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繼承人之父母已收受聲明人等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
  信函之回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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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