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154號
TCDV,97,繼,154,200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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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丁○○
即 繼承人 戊○○
      丙○○
      甲○○
      乙○○
共同代理人 張昭弘律師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己○○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己○○(男、民國8年5月
  2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市
  ○○街37巷8號)於96年10月30日死亡,聲請人於97年1月8
  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
  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
  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將本裁定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
  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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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