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5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甲○○(即NGO.KIM.TUOI)離婚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二、查報被告在越南戶籍資料及真正住所或居所。
三、兩造結婚公證書。
四、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請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聲請,
地址:臺中市○○街91號莊敬樓1樓,電話:00-0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