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7年度,176號
TCDV,97,催,176,200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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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敘明聲請人取得票據權利之事實 (因非票據權利人不
     得聲請公示催告,又本件據以聲請之支票為記名式票
     據票載受款人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後勤處」,該票
     據權利須票載受款人以背書及交付方式始得轉讓,故
     非自票載受款人或其後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不得聲請
     公示催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清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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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