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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號
TCDV,97,促,2,2008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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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啟超即音樂群資訊電子專賣店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末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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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