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號債 權 人 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啟超即音樂群資訊電子專賣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末之簽章。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銘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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