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96年3月7日
具狀擴張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8,636,488元,其中
原請求之金額5,191,408元部分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須
繳納裁判費,嗣後追加3,445,080元部分,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35,155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