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322號
TCDV,96,訴,322,2008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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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96年3月7日
具狀擴張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8,636,488元,其中
原請求之金額5,191,408元部分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須
繳納裁判費,嗣後追加3,445,080元部分,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35,155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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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