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96年度,1號
TCDV,96,保險,1,20080114,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1號
上 訴 人 鉅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因96年度保險字第1號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8萬9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1/1頁


參考資料
鉅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