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1號
上 訴 人 鉅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因96年度保險字第1號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8萬9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