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33號
上 訴 人 一世富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智字第33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4,20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01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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