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4年度,27號
TCDV,94,智,27,2008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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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7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上煇精密儀器有限公司
       玉煇雷射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46巷10號
           住台中市○區○○路102號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陽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專
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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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煇雷射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煇精密儀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