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7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上煇精密儀器有限公司
玉煇雷射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46巷10號
住台中市○區○○路102號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陽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專
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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