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
第4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就該事件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478,91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5,1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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