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7號
TCDM,97,訴,7,2008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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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已死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6年度
毒偵字第6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10月19日死亡,此有法 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陳慧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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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