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叄月又拾伍日(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童淑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