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所觀
察勒戒中)
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
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以其現於臺
灣臺中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所觀察勒戒中,聲請停止羈押,自難
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宜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伸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