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楊博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
第8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部分無罪;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街一三 八號「百分百自助KTV」之負責人,明知「心悶」、「多桑 」等詳如附表所示八十八首歌曲(下稱系爭八十八首歌曲) ,係各該著作權人專屬授權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金將公司)享有以「影音隨選視訊系統」(即Video on Demand System,下稱VOD系統)及「電腦點歌機」重製 ,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等權利之音樂著作,竟 意圖營利,未經金將公司之同意,自民國九十三年初起,擅 自重製系爭開八十八首歌曲於VOD系統之電腦硬碟,並裝設 在「百分百自助KTV」內,供不特定客人選歌點唱,以上開 非法重製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金 將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十八 時四十五分,經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點歌本一本、電腦主 機十台。案經金將公司訴由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報告偵辦 。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 以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罪。
二、無罪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 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 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 例意旨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 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 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
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六十九年臺上字第一 五三一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 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 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 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亦著有九十二年臺上字 第一二八號判例可憑。
(二)公訴意旨認定被告涉有前述罪嫌,係以下開事證為其主要 論據:⑴被告坦認有重製系爭八十八首歌曲於「百分百自 助KTV」之VOD系統硬碟內,供不特定客人選歌點唱之營業 行為;⑵告訴代理人張繼仁、甲○○指訴被告上開重製行 為未經合法授權;⑶被告雖曾一度取得告訴人金將公司之 授權,惟授權期間屆滿後,並未續約,而非法重製系爭八 十八首歌曲供商業使用;⑷另並有音樂著作專屬授權書、 查獲現場照片附卷及點歌本一本、電腦主機十台等物扣案 為證。
(三)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非法重製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 稱:被告所營「百分百自助KTV」之VOD系統硬碟內,於九 十三年五月前即載有含系爭八十八首歌曲在內之歌曲,告 訴人知悉後,乃要求被告與其簽約俾得到合法授權,雙方 乃於九十三年五月一日簽立詞曲授權合約書,將店內VOD 系統硬碟內所載之告訴人擁有重製權之歌曲「就地合法」 。合約期滿後,因告訴人所授權之歌曲均為老歌,點唱率 極低,故被告不願繼續簽約,「百分百自助KTV」電腦程 式人員,乃將告訴人所授權之約千餘首歌曲刪除,惟漏未 刪除系爭八十八首歌曲,此僅係因過失漏未刪除,被告於 雙方上開合約期滿後,並未再有任何重製歌曲侵害告訴人 著作財產權之行為等語。
(四)經查:關於被告所營「百分百自助KTV」,確有於九十三 年五月一日,與告訴人公司簽立詞曲授權合約書,取得告 訴人公司授權,將含系爭八十八首歌曲在內之七百八十九 首歌曲,重製於VOD系統硬碟內,供不特定消費者消費點 唱使用,授權期間為一年之事實,有上開詞曲授權合約書 影本在卷可憑。告訴代理人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亦 陳稱:「本件被告方面的確一開始有簽約取得我們的授權 ,事實上在我們授權之前,被告方面就已經有自行灌錄包 含本件八十八首在內的歌曲,後來因為我們有取得這些歌 曲詞、曲著作的專屬授權,並且查訪發現被告有使用這些
詞、曲,所以才要求他們跟我們簽約取得我們的授權使用 ,也就是就地合法的意思。」等語,足徵被告所辯系爭八 十八首歌曲曾取得告訴人公司合法授權重製一節屬實。又 證人林禮賢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九十三年五月間我 在故鄉KTV的總公司擔任歌曲管理工作,百分百自助KTV是 我們故鄉KTV的一家分店。因為當時告訴人公司說我們公 司的VOD系統內有他們的歌曲,所以我們公司下轄的四家 店,就跟他們簽約取得授權。合約期間屆滿時,我們沒有 跟告訴人公司續約,因為他們的歌曲都是舊歌,點播率很 低。未續約後,公司方面有把告訴人授權的歌曲曲目傳真 給各分店經理,下令要求他們刪除這些歌曲,是要一首一 首從電腦中刪除。我們各分店的VOD系統內大概都有一萬 五千多首歌曲。」等語,參以被告原取得告訴人授權之歌 曲多達七百八十九首,嗣其VOD系統硬碟內之告訴人授權 歌曲僅餘系爭八十八首歌曲,可見被告所辯合約期滿後, 有進行刪除原VOD系統硬碟內之告訴人授權歌曲之動作, 僅漏未刪除系爭八十八首歌曲,而無另行非法重製行為一 節,並非全然無憑。又衡情被告於合約期滿後,若有意留 下VOD系統硬碟內系爭八十八首歌曲使用,其作法亦應單 純不予刪除即可,而無須先刪除再重製,多此一舉。即本 案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就曾獲合法授權重製之系 爭八十八首歌曲,於授權期滿後,復有另行「非法重製」 之行為,自難認被告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至於被告於合 約期滿後,未刪除系爭八十八首歌曲,而繼續留供營業點 唱使用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是否應負賠償責任, 係屬民事責任領域問題,而與刑事責任無涉。此外,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非法重製之違 反著作權法犯行,既不能證明其犯罪,揆諸前開規定及說 明,自應對被告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不受理部分: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又所謂「未 經告訴」者,乃指未經合法告訴之意,是若非告訴權人, 誤其有告訴權而提出「告訴」,其告訴仍不合法,若別無 告訴權人為合法告訴之提出,則法院仍應以該案件未經告 訴為由,依上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次按本件被告 所涉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乃告訴乃論之罪,此參照 著作權法第一百條之規定即明,是若未經合法告訴,公訴 人即遽予起訴者,自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規
定之適用。
(二)本件公訴意旨係認系爭八十八首歌曲業經著作財產權人授 權金將公司享有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權,而被 告未經授權使用上開歌曲,所為侵害金將公司該等權利。 按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 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 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 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且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所謂被害人,指因犯 罪行為直接受害之人而言。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有專 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得授 權多人,不受限制。專屬授權,則係獨占之許諾,著作財 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內容更授權第三人。苟被專屬授權人 欠缺告訴權,則法律對於被專屬授權人之保護將形同具文 。是第三人如侵害著作權人授予被專屬授權人之權利,被 專屬授權人即為直接被害人,自得依法提起告訴或自訴(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非字第二○八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是本件首應審究者,乃金將公司是否業經上揭歌曲之 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之 利用,而得合法提起告訴。
(三)經查:金將公司就系爭八十八首歌曲取得授權之範圍,僅 限於得將上揭音樂著作錄製於VOD系統及電腦點歌機之重 製權,並未將「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權,一 併概括授權予金將公司利用,此有告訴人金將公司提出之 音樂著作專屬授權書附卷可憑,且告訴人於其所提刑事補 充告訴理由三狀第三頁中亦載明「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 定之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等權利,告訴人未被 授權,無權告訴」。故縱令被告確有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 二條之犯行,惟金將公司並未取得上開八十八首歌曲之公 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權,即非告訴權人,則其提 起此部分告訴顯不合法。此外,復查無有告訴權之人就此 部分提出告訴,是被告此部分被訴之罪顯係未經告訴,揆 諸前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蔡建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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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歌 曲 名 稱 │編號│ 歌 曲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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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心悶 │45 │情人變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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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多桑 │46 │情海沐沐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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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多情 │47 │牽手鬥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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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惜緣 │48 │悲情的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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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奮鬥 │49 │無你卡快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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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三角戀 │50 │無你我抹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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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天要光 │51 │無聊的晚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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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月圓時 │52 │感謝你無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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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毛毛雨 │53 │愛你的記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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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世間路 │54 │愛情看透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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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命運簿 │55 │愛情無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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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孤單酒 │56 │漂泊的笑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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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甭賭氣 │57 │漂浪的心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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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挽仙桃 │58 │誰人陪伴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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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針線情 │59 │難忘朴仔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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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情變卦 │60 │女主角不是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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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等你啦 │61 │用心肝飲的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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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夢一場 │62 │你是我的兄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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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福氣啦 │63 │我是無心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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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一卡皮箱 │64 │我無醉是你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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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不通天光 │65 │男人情女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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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月圓思情 │66 │是你傷我的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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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再三誤解 │67 │情也愁愛也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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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回鄉的我 │68 │情難斷夢袂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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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拒絕往來 │69 │愛一斤值外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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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阿母的手 │70 │愛住治恨內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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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阿母的話 │71 │愛的傷這呢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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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俗擱有力 │72 │愛情的墓仔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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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看破的愛 │73 │愛難忘情難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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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真情夢醒 │74 │1990臺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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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無緣的人 │75 │不通借酒來澆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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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等一下呢 │76 │今夜又擱為你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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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愛你這深 │77 │成功不是靠運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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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愛的笑容 │78 │成功離咱不外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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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愛情切啦 │79 │有人比你卡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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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播送溫柔 │80 │幸福人生靠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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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分開一站仔 │81 │為你癡情為你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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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台北雨夜情 │82 │唱一首故鄉的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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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必巡的孔嘴 │83 │不通乎我等乎我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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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多情多怨嘆 │84 │你是我唯一的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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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男兒的志氣 │85 │你是阮無後悔愛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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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見面三分情 │86 │有情驚拆散無情驚拖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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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阿爸原諒我 │87 │故鄉限時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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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青春賭一擺 │88 │留戀什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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