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9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蘇若龍律師
張績寶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
一四六七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七四六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自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五年二月間止 ,任職設址於臺中市○區○○路四段一一六號「真多貿易有 限公司」(下稱真多公司),擔任業務員,工作內容包括客 戶詢價之接洽、接單、報價、採購出貨及維修等,係為他人 處理事務之人。乙○○因業務關係得以接近獲知客戶及廠商 資料,詎乙○○竟不思為真多公司妥適處理事務,反意圖為 自己之不法利益,基於概括之犯意,先利用不知情之黃秋萍 名義,在臺中市○○路三四九巷十五之二號,成立「珍成貿 易有限公司」(下稱珍成公司),而自任珍成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乙○○因業務獲悉之真多公司客戶及廠商資料,自九 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至九十五年二月十日止,連續以:①向客 戶佯稱珍成公司為真多公司之子公司,逕以珍成公司名義出 貨;②以低於真多公司報價之價格,誘使客戶向珍成公司訂 貨;③以利用外出替真多公司擴展業務之機會,直接以珍成 公司名義和客戶接洽等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將原應屬於真多 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萬力士工業有限公司、協鋼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聚勇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優旺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成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明柱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協和 工業社、宏郁企業社、益材工業社、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松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用企業有限公司、營億實業社 、宗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協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和 喜企業社、廣倫企業社、湧鑫實業有限公司、六鉅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集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輪車股份有限公司 、匯科企業有限公司、精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寶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侑展企業社、豎典農工業有限公司、東翔企業
社等客戶之訂單,轉由珍成公司處理,期間,乙○○復為因 應客戶之需求,並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真多公司,竊取 真多公司生產之氣動扳手起子等物後,再轉售不知情之聚勇 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彥權國際有限公司,使真多公司客 戶流失、營業額下降,致生損害於真多公司。
二、案經真多貿易有限公司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據告訴 人真多公司代理人甲○○指訴綦詳,核與證人黃秋萍、湧鑫 實業有限公司人員王淑惠、匯科企業有限公司人員那永春、 六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陳瑞雄、楊景洲、集泉塑膠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朱春和、陳榮章、輪車股份有限公司人員 賴建榮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情節相符,且有商工登記資料公 示查詢系統、統一發票影本、珍成貿易有限公司銷貨單影本 、珍成公司名片、送貨單、銷貨憑單、真多公司DM、照片 、協議書影本、公告影本等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 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一)查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九十四年二 月二日公布,於被告行為後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現 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 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 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 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 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 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 ,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 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本 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 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 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 資參照。經查:
1、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由原「罰金:一元以上」修正 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又刑 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
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 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 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九 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 三倍。」。經比較修正前、後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最低刑度 規定,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2、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 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 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 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 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 牽連犯。
3、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亦經刪除,此刪除雖非犯 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 自屬法律有變更,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為新舊法之 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先後數次侵占行為,即須分論併罰 ,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 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 4、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自應整體適用被告行 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如果其違 背任務係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已達於竊盜或侵占之程度 ,縱另有以舊抵新之彌縫行為,仍應從竊盜或侵占罪處斷 ,不能援用背信之法條相繩(最高法院五十一年臺上字第 五八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原係真多公司之業務人員 ,係受真多公司委任而處理業務之人,其於附表二所示時 間,以珍成公司名義與附表二所示之真多公司客戶進行交 易,並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竊取真多公司之貨品,進而出 售予不知情之聚勇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彥權國際有限 公司,且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足生損害於真多公司之 利益。核被告上開犯行,除有違背其任務之外,且係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則依前揭判例意旨所示,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第三百四十二條第 一項之背信罪。
(二)被告先後二次竊盜及多次背信犯行,均時間緊接,觸犯構 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 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三)被告所犯上開連續竊盜與連續背信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 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背信罪處斷。(四)起訴書雖僅就被告擅自向真多公司客戶湧鑫實業有限公司 、六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集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輪車股份有限公司、匯科企業有限公司、精智國際企業有 限公司、寶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侑展企業社、豎典農工 業有限公司、東翔企業社進行交易之背信行為提起公訴, 但被告所涉上開其他背信與竊盜犯行部分,與已起訴部分 分別有修正前連續犯與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經檢 察官移送併案,本院自應一併審究,附此敘明。(五)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惟被告身為真多公司業務員,竟 不思為真多公司洽接業務,反而將真多公司之客戶轉至其 自己經營之珍成公司交易,復竊取真多公司之財物,出售 給珍成公司之客戶,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甚為可議,且於 犯罪被發覺後雖曾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與真多公司簽立 協議書,但並未完全依照協議履約,且其犯罪所得及對真 多公司造成之損害不輕,惟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
(六)又被告本件犯罪之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之基準日之前,所宣告之刑又未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不 在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定排除減刑之列,應依 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即為有期徒刑六月,並依同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修正前之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 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 ,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 科罰金。」,再依據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易服 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 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 之規定者,亦同。」之規定,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折算一日,經折算 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 。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規定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
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另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施行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則 刪除原本第二條之規定。是以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舊法 所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有利於被告,故應適用修正前刑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規定,就本案減刑後所處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至於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七四六號移送併案部分,雖認被 告另涉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竊取真多公司財物,而亦涉有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云云。惟查:(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 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 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 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 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 著有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且按 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其指訴是 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被害人 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擊,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 實相符,始足據為有罪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亦著有八十 一年度臺上第三五三九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二)真多公司代理人甲○○固一再於偵、審中指稱被告另於附 表三所示時間,竊取真多公司所有之財物,惟與被告自白 僅係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行竊真多公司之財物,而真多 公司所指附表三遭竊之過程並無目擊證人或監視器畫面可 供佐證,則附表三所示之財物是否全為被告所竊?抑或有 部分係盤點有誤或其他竊賊所竊?即乏相關證據得以證明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此部分之犯行 ,並使本院達到確信,故依前述法條意旨,本應就被告自 白之外之竊盜部分為無罪之諭知,但被告此部分之行為, 如果成立犯罪,依併案意旨認與前述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 部分,具有修正前連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前)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刪除前)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竊取時間│竊得物品 │價值(新臺幣)│轉售時間│轉售對象 │
├──┼────┼─────────────────┼───────┼────┼────────┤
│ 1 │⒎⒚前│氣動板手五支 │一萬一千元 │⒎⒚ │聚勇機電工業股份│
│ │某日 │(型號:SD-231W) │(未稅) │ │有限公司 │
├──┼────┼─────────────────┼───────┼────┼────────┤
│ 2 │⒋⒔前│中古氣動起子一支 │四千二百元 │⒋⒔ │彥權國際有限公司│
│ │某日 │(型號:D-6WSHS、機身號碼:25530)│ │ │ │
└──┴────┴─────────────────┴───────┴────┴────────┘
附表二
┌──┬──────────┬────┬────────┬────┬───────────┐
│編號│客戶名稱 │交易日期│交易品名 │交易數量│交易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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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萬力士工業有限公司 │⒒⒌ │氣動板手 │一支 │共一萬三千八百八十一元│
│ │ │ ├────────┼────┤ │
│ │ │ │氣動凸頭套桶五種│七件 │ │
│ │ │ │規格 │ │ │
│ │ ├────┼────────┼────┼───────────┤
│ │ │⒍ │氣動起子 │二支 │共一萬五千七百五十元 │
│ │ ├────┼────────┼────┼───────────┤
│ │ │⒑⒉ │B型扣環板手 │二支 │共一千零五十元 │
│ │ ├────┼────────┼────┼───────────┤
│ │ │⒋ │心軸 │一件 │共三百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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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協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⒒⒑ │扭力起子 │一支 │共四千二百元 │
│ │ ├────┼────────┼────┼───────────┤
│ │ │⒒⒛ │電動起子 │一支 │共四千六百二十元 │
│ │ ├────┼────────┼────┼───────────┤
│ │ │⒍⒊ │碳刷 │十支 │共九百四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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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聚勇機電工業股份有限│⒉⒎ │氣動板手 │二支 │共一萬九千四百八十八元│
│ │公司 │ ├────────┼────┤ │
│ │ │ │氣動起子二種規格│八支 │ │
│ │ │ ├────────┼────┤ │
│ │ │ │尖嘴鉗 │二支 │ │
│ │ │ ├────────┼────┤ │
│ │ │ │鐵鎚 │二支 │ │
│ │ │ ├────────┼────┤ │
│ │ │ │香檳鎚二種規格 │三支 │ │
│ │ │ ├────────┼────┤ │
│ │ │ │六角起子頭 │二支 │ │
│ │ │ ├────────┼────┤ │
│ │ │ │十字起子 │二支 │ │
│ │ │ ├────────┼────┤ │
│ │ │ │梅開板手三種規格│六支 │ │
│ │ │ ├────────┼────┤ │
│ │ │ │PU管 │一支 │ │
│ │ │ ├────────┼────┤ │
│ │ │ │伸縮管 │五支 │ │
│ │ │ ├────────┼────┤ │
│ │ │ │連接桿 │二支 │ │
│ │ ├────┼────────┼────┼───────────┤
│ │ │⒌⒕ │氣動板手 │一支 │共一萬四千二百四十九元│
│ │ │ ├────────┼────┤ │
│ │ │ │氣動起子二種規格│五支 │ │
│ │ │ ├────────┼────┤ │
│ │ │ │梅開板手六種規格│十一支 │ │
│ │ │ ├────────┼────┤ │
│ │ │ │棘輪梅開板手二種│二支 │ │
│ │ │ │規格 │ │ │
│ │ │ ├────────┼────┤ │
│ │ │ │尖嘴鉗 │三支 │ │
│ │ │ ├────────┼────┤ │
│ │ │ │氣動套筒三種規格│七件 │ │
│ │ ├────┼────────┼────┼───────────┤
│ │ │⒎⒚ │氣動起子二種規格│六支 │共九千四百九十二元 │
│ │ │ ├────────┼────┤ │
│ │ │ │氣動十字起子頭二│四十支 │ │
│ │ │ │種規格 │ │ │
│ │ ├────┼────────┼────┼───────────┤
│ │ │⒐⒕ │氣動十字起子頭 │二十支 │共一萬一千九百八十六元│
│ │ │ ├────────┼────┤ │
│ │ │ │螺旋絲攻 │十件 │ │
│ │ │ ├────────┼────┤ │
│ │ │ │氣動螺椿套筒板手│一支 │ │
│ │ │ ├────────┼────┤ │
│ │ │ │氣動六角起子頭 │五支 │ │
│ │ │ ├────────┼────┤ │
│ │ │ │工具箱 │六個 │ │
│ │ ├────┼────────┼────┼───────────┤
│ │ │⒐ │氣動起子研磨二種│三件 │共一千二百零八元 │
│ │ │ │規格 │ │ │
│ │ │ ├────────┼────┤ │
│ │ │ │凸輪 │二件 │ │
│ │ │ ├────────┼────┤ │
│ │ │ │壓板 │一件 │ │
│ │ ├────┼────────┼────┼───────────┤
│ │ │⒑⒑ │氣動起子研磨二種│五件 │共一千七百三十三元 │
│ │ │ │規格 │ │ │
│ │ │ ├────────┼────┤ │
│ │ │ │凸輪 │一件 │ │
│ │ │ ├────────┼────┤ │
│ │ │ │氣動板手研磨 │一件 │ │
│ │ ├────┼────────┼────┼───────────┤
│ │ │⒑⒕ │打氣量壓表 │一件 │共一千三百六十五元 │
│ │ │ ├────────┼────┤ │
│ │ │ │氣動刻磨研磨二種│二件 │ │
│ │ │ │規格 │ │ │
│ │ ├────┼────────┼────┼───────────┤
│ │ │⒉⒈ │氣動起子 │七支 │共三萬九千六百三十八元│
│ │ │ ├────────┼────┤ │
│ │ │ │氣動板手二種規格│六支 │ │
│ │ │ ├────────┼────┤ │
│ │ │ │絲攻板手二種規格│五支 │ │
│ │ ├────┼────────┼────┼───────────┤
│ │ │⒊⒒ │C型彈簧鉗 │三件 │共一萬七千六百十九元 │
│ │ │ ├────────┼────┤ │
│ │ │ │尖嘴鉗 │三支 │ │
│ │ │ ├────────┼────┤ │
│ │ │ │斜口鉗 │三支 │ │
│ │ │ ├────────┼────┤ │
│ │ │ │氣動板手 │四支 │ │
│ │ │ ├────────┼────┤ │
│ │ │ │氣動起子 │四支 │ │
│ │ ├────┼────────┼────┼───────────┤
│ │ │⒊⒒ │氣動起子 │四支 │共四萬七千三百七十六元│
│ │ │ ├────────┼────┤ │
│ │ │ │氣動刻磨機 │二件 │ │
│ │ │ ├────────┼────┤ │
│ │ │ │氣動套筒組 │三件 │ │
│ │ │ ├────────┼────┤ │
│ │ │ │PU管二種規格 │十件 │ │
│ │ ├────┼────────┼────┼───────────┤
│ │ │⒋ │氣動套筒 │三支 │共三萬一千一百六十四元│
│ │ │ ├────────┼────┤ │
│ │ │ │單頭開口板手 │二支 │ │
│ │ │ ├────────┼────┤ │
│ │ │ │中古油壓式氣動起│二支 │ │
│ │ │ │子 │ │ │
│ │ │ ├────────┼────┤ │
│ │ │ │中古氣動起子 │一支 │ │
│ │ │ ├────────┼────┤ │
│ │ │ │台車 │一件 │ │
│ │ ├────┼────────┼────┼───────────┤
│ │ │⒌⒐ │氣動起子 │五支 │共一萬七千二百六十七元│
│ │ │ ├────────┼────┤ │
│ │ │ │氣動板手 │二支 │ │
│ │ │ ├────────┼────┤ │
│ │ │ │氣動棘輪板手 │一支 │ │
│ │ │ ├────────┼────┤ │
│ │ │ │氣動六角起子頭 │十支 │ │
│ │ │ ├────────┼────┤ │
│ │ │ │梅開棘輪板手 │一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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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優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⒋ │氣動起子頭 │一百支 │共一千二百六十元 │
│ │ ├────┼────────┼────┼───────────┤
│ │ │⒒⒑ │氣動起子研磨二種│十二件 │共二千四百十五元 │
│ │ │ │規格 │ │ │
│ │ │ ├────────┼────┤ │
│ │ │ │心軸 │二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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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成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⒋ │氣動起子頭 │一百支 │共一千二百六十元 │
│ │ ├────┼────────┼────┼───────────┤
│ │ │⒋ │六角起子頭 │十支 │共三百四十七元 │
├──┼──────────┼────┼────────┼────┼───────────┤
│ 6 │明柱金屬股份有限公司│⒎⒖ │氣動拉釘機 │一支 │共一千九百九十五元 │
│ │ │ ├────────┼────┤ │
│ │ │ │鋁拉釘 │一千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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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協和工業社 │⒎⒖ │氣動銼刀機 │二件 │共三千八百八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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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宏郁企業社 │⒌⒙ │氣鑽 │一支 │共七千七百七十元 │
│ │ │ ├────────┼────┤ │
│ │ │ │氣動起子 │一支 │ │
│ │ │ ├────────┼────┤ │
│ │ │ │中古氣動起子 │一支 │ │
│ │ ├────┼────────┼────┼───────────┤
│ │ │⒌⒚ │電鑽研磨 │二支 │共四百七十三元 │
│ │ ├────┼────────┼────┼───────────┤
│ │ │⒌ │六角起子頭三種規│三十支 │共七百三十五元 │
│ │ │ │格 │ │ │
│ │ │ ├────────┼────┤ │
│ │ │ │起子頭 │十支 │ │
│ │ │ ├────────┼────┤ │
│ │ │ │研磨(心軸) │一支 │ │
│ │ ├────┼────────┼────┼───────────┤
│ │ │⒐⒔ │氣動打釘機研磨 │一件 │共二百九十四元 │
│ │ ├────┼────────┼────┼───────────┤
│ │ │⒐⒘ │氣動十字起子頭 │十件 │共三百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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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益材工業社 │⒒⒊ │銼刀壺石二種規格│十三支 │共二千三百四十二元 │
│ │ │ ├────────┼────┤ │
│ │ │ │接頭 │二十件 │ │
│ │ ├────┼────────┼────┼───────────┤
│ │ │⒒⒗ │銼刀壺石二種規格│十三支 │共二千五百五十二元 │
│ │ │ ├────────┼────┤ │
│ │ │ │接頭 │二十件 │ │
│ │ ├────┼────────┼────┼───────────┤
│ │ │⒉⒘ │外殼 │二件 │共七千七百七十元 │
│ │ │ ├────────┼────┤ │
│ │ │ │氣動散打 │一件 │ │
│ │ ├────┼────────┼────┼───────────┤
│ │ │⒉ │外殼 │五件 │共五千七百七十五元 │
├──┼──────────┼────┼────────┼────┼───────────┤
│ │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⒓ │手壓沖床 │一件 │共四千零九十五元 │
│ │ ├────┼────────┼────┼───────────┤
│ │ │⒈⒍ │手壓沖床 │一件 │共四千零九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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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⒈⒊ │扭力 │一件 │共一萬二千七百零五元 │
│ │ │ ├────────┼────┤ │
│ │ │ │磁性座 │一件 │ │
│ │ │ ├────────┼────┤ │
│ │ │ │百分表 │一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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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寶用企業有限公司 │⒈⒊ │鋁拉釘 │二十件 │共六千三百元 │
├──┼──────────┼────┼────────┼────┼───────────┤
│ │營億實業社 │⒉⒈ │手壓沖床 │一件 │共五千四百六十元 │
├──┼──────────┼────┼────────┼────┼───────────┤
│ │宗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⒊⒖ │氣動刻磨機研磨二│二件 │共七百十四元 │
│ │ │ │種規格 │ │ │
│ │ │ ├────────┼────┤ │
│ │ │ │軸承二種規格 │四件 │ │
│ │ │ ├────────┼────┤ │
│ │ │ │風葉 │一件 │ │
├──┼──────────┼────┼────────┼────┼───────────┤
│ │協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⒊ │電動起子研磨 │三件 │共一千一百九十七元 │
│ │公司 │ │ │ │ │
├──┼──────────┼────┼────────┼────┼───────────┤
│ │和喜企業社 │⒋⒋ │氣動扭力起子 │一支 │共一萬九千七百四十元 │
├──┼──────────┼────┼────────┼────┼───────────┤
│ │廣倫企業社 │⒋⒔ │氣動拉釘機 │二件 │共三千三百六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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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湧鑫實業有限公司 │⒏⒈ │中古氣動棘輪板手│一支 │共一萬零五百元 │
│ │ │ │(UOW-12N) │ │ │
│ │ ├────┼────────┼────┼───────────┤
│ │ │⒏⒊ │中古油壓式氣動起│一支 │共二萬三千一百元 │
│ │ │ │子 │ │ │
│ │ │ ├────────┼────┤ │
│ │ │ │中古油壓式氣動板│一支 │ │
│ │ │ │手 │ │ │
│ │ ├────┼────────┼────┼───────────┤
│ │ │⒒⒉ │中古油壓式氣動起│一支 │共二萬三千一百元 │
│ │ │ │子 │ │ │
│ │ │ ├────────┼────┤ │
│ │ │ │中古油壓式氣動板│一支 │ │
│ │ │ │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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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鉅國際有限公司 │⒑⒛ │氣動起子(SD-5)│五支 │共三萬三千八百六十三元│
│ │ │ ├────────┼────┤ │
│ │ │ │乾燥機 │一臺 │ │
│ │ │ │(40EYR10HP)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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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⒍⒖ │電動起子 │三支 │共三萬九千九百元 │
│ │ │ │(ML-T50PBP) │ │ │
│ │公司 │ ├────────┼────┤ │
│ │ │ │電動起子 │一支 │ │
│ │ │ │(ASA-T50LB) │ │ │
│ │ ├────┼────────┼────┼───────────┤
│ │ │⒏⒘ │DP機台用電動起子│三支 │共三萬八千六百四十元 │
│ │ │ │(ASA-T50LB) │ │ │
│ │ │ ├────────┼────┤ │
│ │ │ │DP機台用電動起子│一支 │ │
│ │ │ │(ML-T50PBP) │ │ │
│ │ ├────┼────────┼────┼───────────┤
│ │ │⒊⒗ │DP3CCD台按頭旋緊│一支 │共九千六百六十元 │
│ │ │ │用氣動扭力起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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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輪俥股份有限公司 │⒒⒚ │氣動起子 │三支 │共一萬二千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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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⒊ │液晶高度計 │一件 │共二萬八千四百四十五元│
│ │ │ ├────────┼────┤ │
│ │ │ │花崗石平台 │一件 │ │
│ │ │ ├────────┼────┤ │
│ │ │ │角炳 │一件 │ │
│ │ │ ├────────┼────┤ │
│ │ │ │旋轉夾 │一件 │ │
│ │ │ ├────────┼────┤ │
│ │ │ │塊規 │三件 │ │
│ │ ├────┼────────┼────┼───────────┤
│ │ │⒊ │槓桿表 │一張 │共一千九百四十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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