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1277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省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所為處分(豐監稽違字第裁六三-GD0000000號裁決書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省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邱俊龍駕駛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 分人)省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二四二-GL 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十二時四十 分許,行經臺中市○○路與臺中市新民巷處,因「總重三五 T(公噸),載重三九.六一T,超載四.六一T。載廢土 級配」之違規,為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警備隊以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單號:GD0000000號)舉發 。本站於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以豐監稽違字第裁六三-G D0000000號裁決書裁罰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 ,依法並無不當云云。
二、受處分人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之司機駕駛受處分人所有 之車牌號碼二四二-GL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九十六年九 月十三日十二時四十分許,在臺中市○○路與新民巷口載運 廢土,其與臺中市第四分局警員至九寶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九寶公司)過磅,總重三十九.六一公噸(核重三十五 公噸)。經查九寶公司所設之地磅,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九 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度量衡器檢定合格證書D0000000 0號核定最大秤量為三萬公斤(三十公噸),明顯有過磅重 量與檢驗重量誤差很多,確實會有不準確之情形,請予以免 罰,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 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 人時,除依第三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第二款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有 前二項規定之情形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一 萬元罰鍰;超載一○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 加罰一千元;超載逾一○公噸至二○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
部分,每一公噸加罰二千元;超載逾二○公噸至三○公噸以 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三千元;超載逾三○公 噸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五千元,未滿一公噸以 一公噸計算;貨車之裝載,其裝載貨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 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與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固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處分人所有之車號二四二-GL營業貨運曳引 車,於上開時、地,因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重量之違規, 為員警會同該車司機邱俊龍至設於臺中市○○區○○路四段 五五七號九寶公司之地秤過磅後,經以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 定之重量為由當場舉發違規等情,有前揭舉發通知單一紙與 裁決書一份等在卷可稽。惟查,九寶公司之地秤,固據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臺中分局檢定合格,惟其檢定合格之最大秤量 僅為三十公噸,且本院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中分局函查結 果,該局函覆稱:地秤合格證書所列之「最大秤重」,係指 該地秤之最大秤重能力;本分局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依「 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執行檢定九寶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最 大秤重三十公噸之地秤,並核發D00000000號合格 證書,該地秤超過三十公噸之部分,不宜供計量使用。此有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D00000000號合格證書一紙、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臺中分局九十七年一月八日經標中四字第○ 九七○○○○一五二○號函在卷可參。綜上所述,本件員警 取締所使用之地秤,其有效秤量僅為三十公噸,超過三十公 噸部分即無從供計量使用,而本件受處分人之車輛核重三十 五公噸,超出該地秤有效秤量之範圍。則員警以受處分人超 載四.六一公噸舉發違規,並由原處分機關予以處罰,其舉 發方式即非適法,尚不足以作為認定受處分人「汽車裝載貨 物超過核定之重量」違規之依憑。而原處分機關未經詳查, 遽予裁罰,即有未洽。是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 銷,並由本院另為不罰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 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