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32號
PHDV,96,訴,32,200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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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現所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柒拾陸萬柒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四點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貳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吉貝黃金海岸開發育樂有限公司(下 稱吉貝海岸開發公司)於民國94年11月25日邀同其餘訴外人 謝長財周田禧及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臺 幣(下同)5,000,000元,借款期間為5年,約定按月攤還本 息,並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1.93%機動計息(目前4.37%) ,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 ,並自逾期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一成,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付二成之違約金。惟自96年2月 25日起訴外人吉貝海岸開發公司即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目前尚積欠本金餘額 3,767,706元,被告既為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償還 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 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 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 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



書影本各一紙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為反 對之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 3,767,706元,並自96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調整後之 現時年息4.3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8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參諸前開法 條,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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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貝黃金海岸開發育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