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443號
PCDM,89,附民,443,2002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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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三號
  原   告 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臺北
  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律師
  被   告 乙○○ 住臺北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一二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陳述如附件原告起訴所示。
二、被告為未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乙○○被訴侵占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 蘭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莊 川 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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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