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554號
TYDV,97,票,554,2008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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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簡盛哲即兆發車業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兆發車業行之商業登記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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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