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554號聲 請 人 簡盛哲即兆發車業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兆發車業行之商業登記相關資料。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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