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373號
TYDV,97,票,373,2008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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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速龍貿易有限公司、丙○○、丁○○、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更正相對人速龍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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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速龍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