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345號
TYDV,97,票,345,2008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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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傑義即慶豐工程行、甲○○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更正聲請人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提出慶豐工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証,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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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