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林俊男(被繼承人林瑞堂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林瑞堂於民國94年4 月20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 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第三人林瑞堂對聲請人負債915,627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 為清償,又第三人林瑞堂於民國96年2 月3 日已死亡,相對 人為其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影本、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 字第57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等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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