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1年度,13號
CHDV,91,法,13,2002091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左:
財團法人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之
  董事,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彰化縣政府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以八六彰府教社字
  第0九六三一九號設立許可,於八十七年一月三日辦理設立登記,並聲請本院登
  記處於八十七年二月三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一七三號)。因
  原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乃經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
  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五條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
  人設立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蔡紹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書記官 田慧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