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682號
TYDV,97,司票,682,2008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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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興電子企業有限公司、甲○○、陳 還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明本件利率之計算式,並提出利息起算日之基
       準利率表,如聲請狀所載利率有誤,請一併具狀
       更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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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興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