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7年度,106號
TYDV,97,司催,106,2008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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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百禾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取得票據權利之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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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禾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