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06號聲 請 人 百禾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取得票據權利之相關證明。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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